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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香火引发山林大火 法院判决构成失火罪
  发布时间:2026-04-13 16:11:2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5321日,吴某与亲友前往宜兴市丁蜀镇洑东村大潮山扫墓。进山时,护林员已明确告知:林区禁止一切明火。当日12时许,吴某心存侥幸,轻信点香不会导致火灾,在祭祀时仍使用打火机点燃香火,不料点燃的香支被风吹落,瞬间引燃地面枯草,火势借助风势迅速蔓延。吴某让其亲友报警,并与亲友一起留在现场救火。

经认定,火灾系因吴某祭祀点香引燃周围地面枯叶导致。经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火灾导致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7.953公顷,森林类别为省级生态公益林。

案发后,吴某自购树苗在受损山区补植,并依据相关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向洑东村全额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3.8万余,洑东村村民委员会对吴某的过失行为予以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森林防火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予惩处。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得到部分修复,符合从宽条件。综合考量以上因素,吴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应当适用较轻刑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吴某作为从事过农业生产的成年人,又经护林员告知不得使用明火,应当预见在大风环境下点燃香火存在火灾隐患,故吴某主观方面存在过失心态。本案中的过火面积达17.953公顷,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符合失火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构成要件。吴某的侥幸心理最终导致了一场生态灾难这起案件警示大家,消防安全无小事,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让我们从自身做起,文明祭扫,严防火灾,共同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绿色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