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在江苏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标的额超过前款规定,但在江苏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二倍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对于当事人除给付金钱外,还提出其他诉讼请求的,原则上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如果案件标的额在江苏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二倍以下,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
(一)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二)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三)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四)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
四、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特殊规定
(一)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二)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三)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四)对于符合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各方可在诉前达成一致约定,也可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向法庭申请适用,经审查符合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经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则上不得反悔。
(五)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六)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七)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八)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九)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十)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十一)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