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提前向商家支付一定费用,然后商家按照约定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分次或分阶段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已逐渐成为一种热门消费方式。但一旦遇到问题,“退费”成了消费者的心烦事。日前,宜兴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购买健身私教课中途欲退费的预付式消费纠纷。
常某是一名00后女生,在看到某健身公司的广告后心动不已,详细咨询后与该公司签订《私人教练服务合同》,包含48节私教课程,并支付私教服务费12960元。该合同约定,会员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视为违约,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公司有权就会员未实际发生的课程费用扣除30%违约金后退还。奔着“瘦成一道闪电”的目标,常某坚持打卡上课。第四节私教健身课后,常某称其在淋浴间意外丢失手表,她找到健身公司理论,认为公司没有尽到安全监管义务导致其手表丢失,后双方多次沟通仍未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7月11日,常某诉至宜兴法院,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未产生的课时费用。
审理中,健身公司辩称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浴室无法安装摄像头,但配备有储物柜,常某未使用储物柜,是其自身疏忽大意,故公司拒绝常某解除合同的请求。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私人教练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常某现要求解除合同,视为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3564元,扣除违约金后未实际发生的8316元,该健身公司应予返还。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常某与健身公司签订的《私人教练服务合同》,由健身公司返还常某课程费8316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果商家擅自变更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商家退还剩余款项。同时,即使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接受服务,在合理范围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商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退还相应款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
(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