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权威性和法律强制力,被执行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但现实生活中,有的被执行人明明有履行能力,却以身试法,拒绝履行义务,企图逃避执行,最终难逃法网付出更大代价。
2023年8月,郑某与欧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宜兴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判令欧某应向郑某支付800 万元。后欧某提出上诉,无锡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1月19日判决生效后,欧某仍未履行判决义务,同年3月21日,郑某向宜兴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向欧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欧某从未到庭也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根据相关线索查明,欧某将2012年购买的一套二手房(因不能带抵押过户,房产仍在他人名下)已于2024年1月18日出售,售价为518.8万元。而欧某于同年2月7日收到买家支付的购房款508.8万元后,却并未主动履行法院依法判决的义务,而将其中415.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没有用于履行法院判决。鉴于欧某规避执行的行为,宜兴法院依法对欧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同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线索。2024年8月2日,欧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欧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官说法: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本案中,被执行人欧某心存侥幸,私自转卖房屋,转移财产抗拒执行,挑战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最终受到刑事处罚,代价沉重,追悔莫及。
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