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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守约是准则 单方毁约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5-02-20 16:06:20 打印 字号: | |

        顾客就是上帝是否意味着商家要理所当然地满足顾客所有要求?宜兴一家装修公司与顾客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开工前两天,顾客却提出要求解约,殊不知无理由单方毁约要担责。

        20247月,张某谋划新房装修事宜,经朋友推荐与某装修公司达成合意,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包工、部分包料,总造价18.28万元,并就定金、装修款支付等进行约定。合同还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应按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因擅自解除合同造成对方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赔偿。后张某支付定金2800元,并确认开工时间为202483日。合同签订后,张某就施工图纸、效果图等与装修公司沟通并提出改动。就在约定的开工日前两天,装修公司联系张某核对材料清单,张某却突然提出合同作废,当公司询问其理由时,张某回答道:我这边发了信息你也不及时回复,我得不到及时反馈,也得不到应有的服务,所以我要求解除合同。后装修公司提出损失赔偿,因金额问题双方协商未果。

        202410月,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由张某承担违约金5.4万元。审理中,张某辩称自己没有看清合同,是装修公司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其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指出装修公司未提供施工项目报价确认表、财务制度不符合规定、对自身实力夸大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装修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在开工前明确表示合同作废,应视为其提出解除装饰装修合同。装修公司已经履行部分合同义务,现张某辩称装修公司存在的报价、财务和实力问题,并非其解除合同的约定或法定事由。在装饰装修开工前,张某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提出合同作废,构成根本违约,装修公司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综合装修公司已履行合同情况,法院酌定张某承担违约金3万元,其中张某已支付定金2800元应予以革除。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装修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合同,张某向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272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诚实守信不仅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应当遵照执行。本案中,已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是双方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生效。双方在合同中对各自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对合同条款充分理解没有异议后订立合同并签字,却又单方面反悔毁约拒绝履行装饰装修合同,由此引发赔偿违约损失的法律责任应予承担。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签订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的所有条款,尤其是违约责任的条款,对任何不清楚或有疑惑的条款,应及时向对方或专业人士咨询,确保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一致的理解,并遵循诚信原则,如有异议应积极沟通协商,避免草率签约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