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价格炒得火热,吸引了不少投资者,但相关交易往往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引发诸多矛盾纠纷。近日,宜兴法院审结了一起涉虚拟货币交易案件,因账户内资金无法提现,导致投资人款项无法收回,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由投资者自己承担损失。
汤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方某与刘某,得知两人在某数字货币平台上投资USDT虚拟货币(即泰达币)。两人声称,泰达币投资是一项很好的投资理财方式,稳赚不赔,且两人又是该平台商户,有权限带汤某一起投资。汤某听后,被高利润诱惑遂表示想参与一起投资泰达币,在方某、刘某的指导下,汤某在软件上以本人及妻子、女儿的名义注册了账户。2018年2 月至 2019 年 7 月期间,汤某通过平台陆续向方某、刘某购买泰达币,直接向方某、刘某银行账户支付货款合计达 448000 元。投资一段时间后,汤某发现虽然泰达币显示在其账户中,但无法进行提现,之后该数字平台更是无法登陆。汤某向方某、刘某提出退还投资款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人返还自己的投资款项44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泰达币属于虚拟货币的一种,不属于法定货币的范畴,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货币属性。公民交易虚拟币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汤某从方某、刘某处购买泰达币,系以法定货币兑换虚拟货币,该投资行为无效,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应由汤某自行承担。
最终,宜兴法院依法驳回汤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汤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投资者应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审慎投资,切莫相信高额回报的诱惑,不要参与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投资、炒作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