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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灌装“水光针” 5折售向网络圈
  发布时间:2025-02-26 15:51:05 打印 字号: | |

美丽经济盛行,一些不良微商嗅到商机,在朋友圈宣传起水光针”“玻尿酸等各式医疗美容产品,宣扬品牌正品、快递到家,销往各地美容院,爱美的你会选择购买吗?小心遇到假冒产品!近日宜兴法院审结了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依法对制假售假者判处刑罚。

许某和朋友秦某另案处理合伙做微商,经营过程中结识唐某、王某另案处理等,共同商量生财之道,王某提出她的客户想要采购一批菲欧曼水光针,但自己没有进货渠道,不如自制假冒产品众人一拍即合,以5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盒原版菲欧曼水光针,细细研究后,对制假工作进行明确分工,由许某寻找仿制包装厂家,包括包装盒、说明贴纸等,王某负责统筹安排、对外销售及主要出资,唐某负责提取、复制防伪二维码,秦某负责开车运输。在网络销售过程中,王某以市场价5售卖给客户,客户再加价卖给全国各地美容院,后客户扫描包装二维码显示错误信息,怀疑是假冒产品遂向市场监督局报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2月至4月,四名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购买原液、包装等材料,灌装假冒菲欧曼精华液,并通过微信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6.55万元,共同违法所得12万元,被告人许某分得3.8万元,被告人唐某分得4916元。202359日,被告人许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711日,被告人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许某、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宜兴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商标权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理中,法院向被告人释明民事赔偿取得谅解是刑事量刑的重要从轻情节,引导被告人与权利人先行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商标权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他们的认罪态度及积极赔偿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屡禁不止,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人除需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刑事制裁。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该案系宜兴法院审结的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最大限度体现了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创新优势。法院将民事赔偿请求纳入刑事程序一并审理,积极引导权利人与被告人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最大限度提高诉讼效率,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权利救济的便捷通道。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医美市场鱼龙混杂,爱美人士在享受医疗和美容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医院,检查医疗美容公司的资格证书,自觉抵制假冒和三无产品或未经证实的医药、美容药物及医疗设备。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