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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律师费是否全额支持?法院:超出合理范畴,依法予以调整
  发布时间:2025-01-10 15:46:55 打印 字号: | |

实践中借款合同一般会约定如借款人违约,则贷款人因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这一做法在各类经营主体与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中尤为普遍那么,因房贷逾期被银行起诉,借款人要全额承担银行支出的律师费吗?近日,宜兴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让我们来看一看法官给出的答案。

200911,郭某、孙某夫妇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向银行贷款15万元用于购房,合同中双方约定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费)均由借款人承担。2020年始,郭某、孙某经历家庭变故以致房贷逾期,至2024116日,偿还结欠本息、罚息后,尚欠本息10941.3420243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孙某偿还欠款,并承担其为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7046元。郭某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很快将借款本息全部清。银行称律师费已实际支付,故要求郭某、孙某承担该笔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孙某逾期还款存在违约行为,银行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本案争议焦点是郭某、孙某是否需要承担银行所支付的律师费。因双方借款合同约定了如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所产生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故郭某、孙某应当承担银行支出的律师费。但本案中银行主张的律师费已达到债务本金的64%,如不予调整将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益的严重失衡。综合江苏省律师费收费标准及本案争议金额、案件难易程度,基于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本案律师费为2556元。

法官说法

为降低合同风险或者维权成本,很多合同中双方会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如若合同合法有效,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约定的律师费等。《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以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对损失赔偿确认规则,对判断银行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是否合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金融纠纷中,律师费收费标准不一,为保障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平衡,约束债权人滥用权利,防范道德风险,司法实践中还应当结合个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律师费的合理金额。本案中,法院综合考量案件争议金额、难易程度及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最终酌定郭某孙某应当承担律师费2556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