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东莞市某公司为获取比特币,将数十台计算机服务器设备交由宜兴市某农场托管,某农场提供高负荷电量供服务器“挖矿”使用,托管服务费以电费形式收取。后服务器被他人盗窃,东莞市某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托管服务协议起诉该农场及负责人李某,要求赔偿服务器丢失所导致的损失3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系委托人为获取比特币交由某农场托管,某农场主要以提供大量电力资源、收取电费的形式履行托管服务协议并获取利益。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明确,需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案涉协议签订于2022年11月,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已经被列为国家加强监管、严禁新增的项目,协议违反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规定及民法典所确立的“绿色原则”,亦不符合国家对相关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悖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东莞市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比特币价格暴涨吸引了一大批企业涌入“挖矿”行列,企图原始取得这种虚拟商品,但这一活动能耗高且严重污染环境,已被我国行政部门列入淘汰类行业名单。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和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均无效。本案中,法院贯彻《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立法精神,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依法认定比特币“挖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资源消耗巨大、有悖公序良俗,因此对相关合同给予否定性评价,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服务保障“双碳”目标的实现,对引导企业增强环保意识,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