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江苏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于2012年开始开发宜兴市某商业广场楼盘。2013年起,公司因对外担保陷入严重经营及债务危机,致使公司开发的商业广场仅建造部分超市及住宅房后即处于停工烂尾状态。2021年10月,该置业公司经债权人申请,由宜兴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置业公司主要资产为未完工的某商业广场楼盘,变现周期长、难度大,变现率低,在破产清算情况下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仅有8.41%。为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保障债权人利益,在法院的不断努力与协调下,置业公司通过属地政府招商引资方式,引进战略投资人投资续建案涉商业楼盘,后采用优先债权现金清偿、普通债权以房清偿的方式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和解清偿方案经各债权人表决通过,根据该方案,置业公司的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务债权通过现金方式得以100%全额清偿,其中化解职工债务76万余元、化解普通债务879万余元,普通债权用以房抵债方式也得以100%清偿,合计化解债务金额3亿余元。
典型意义
当企业仍具有挽救价值的情况下,要充分运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和解”制度,通过破产程序的转换,积极促使企业由破产清算转为破产和解,成功保留企业主体,帮助企业涅槃重生,由僵尸企业蜕变为正常企业,提升企业市场价值。
本案是宜兴法院审理的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首次由清算转和解的成功案例。法院秉持“多救治、少清算”的破产审判理念,积极运用破产程序的转换,不仅为企业股东带来希望,通过和解方式偿债,更是节省了资产交易税金及其他审批费用成本,增加了破产财产价值,提高了破产清偿率。在挽救破产企业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保障了“保交房”项目的顺利进行,最终平衡了债权人、股东、债务人等多方利益诉求,达到案件办理三效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