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案例评析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中途反悔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4-11-20 14:54:5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欧某居住的某小区单元内共510户人家,由于建造时间较久,该单元未内置电梯,给楼上住户出行造成不便。许某、邵某同为该单元5楼的业主,在了解到加装电梯的相关政策后,两人便牵头推进该单元加装电梯事项。许某、邵某按照流程征求该单元全部住户的意见,其余住户包括3楼的欧某均在意见征集表和增设电梯公示表中签字,并在是否同意增设电梯处写,加装电梯的费用最终协议由许某和邵某各半承担,社区依法就加装电梯的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也未接到相关业主的异议。随后许某、邵某与电梯公司签订加装合同,并各自支付了3万元定金。

谁知备案审批后,电梯公司刚开工便遭到了欧某的阻挠:你们不能施工,我还没有同意,我要向有关部门反映你们违法施工!由于欧某多次阻挠,导致无法继续施工,电梯公司只能按约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6万元定金不予退还。后经相关部门协调,电梯公司向邵某、许某各退还定金1.5万元。许某认为该损失是由于欧某反悔阻挠所致,20238诉至法院,要求欧某赔偿自己损失的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某在业主意见征集单和增设电梯公示表中的签字是真实明确的,应认定欧某存在同意增设电梯的意思表示。经欧某等楼内业主签字同意和多部门审批通过直至开工,历经一年多,未见欧某提出异议或撤回之前同意增设电梯的意见,可见增设程序合法、合规。欧某反悔不同意增设的行为最终导致了电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合同、不退还定金的结果,造成了邵某、许某定金损失。欧某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欧某向许某赔偿定金损失1.5万元。一审判决后,欧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对当事人应信守承诺以及违反诚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定,不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能够督促守约和惩罚违约,维护商品交易市场正常秩序,有利于构建健康、诚信的社会秩序。本案中,欧某随意反悔,造成他人损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提升老百姓获得感的重要工作,也是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内容。业主们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给予电梯加装活动以便利,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共同构建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