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年近七旬的韩某从事废旧钢材回收生意,因不会使用手机支付功能,他平日习惯携带现金。2023年12月16日,韩某和朋友李某一起去收废钢材,口袋里揣了6300元现金,在某厂房向冯某购买废钢材,最终结算金额为7570元,韩某现金不够,于是由李某向冯某手机转账支付了钱款。中午12时许,韩某乘坐三轮车到达宜兴市西渚镇某快餐店,下车时口袋内整沓现金意外掉落。1小时后,韩某发觉钱丢了,回头寻找未果,遂报警。
民警调取了快餐店附近的监控,监控显示当天中午12时16分,韩某从三轮车开门下车时口袋内掉出一个东西,12时18分,一名男子骑电动三轮车经过丢失地点,后停车回头从地上捡起东西又迅速开车离开。民警通过监控追索,识别该名男子系当地村民宁某。民警电话询问宁某是否捡到钱时,他表示否认。
2024年3月,韩某要求宁某返还钱款未果遂诉至法院。审理中,宁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法官电话联系他时,他又改口承认捡到钱,“我捡到的,捡到一千块钱,干活的人都知道。”“你让他自己找我。”“我不是跟你讲了捡了一千块钱,他说丢一万,我还要赔九千啊?”。
法院经审理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监控视频记录了韩某遗失物品,被宁某发现并拾得的整个过程,宁某承认拾得1000元,法院对韩某遗失物为现金且被宁某拾取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韩某丢失现金的金额是否为6300元。韩某为证明其携带6300元现金的来源、携带原因合理,申请证人冯某、李某出庭。冯某作为废铁的收款人,陈述其在过磅时看到韩某清点现金6300元,李某则提供了7570元微信支付凭证。另外,人在丢失钱包时内心焦虑,报警所作出的陈述可信度较高。因此,韩某在丢失现金后报警声称丢失6300元,该陈述的真实性较高,具有最接近客观事实的可能性。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宁某返还韩某6300元。判决后,宁某返还了所拾钱款。
典型意义
“见不义之财勿取,遇合理之事则从。”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良好社会风气的体现。宁某在拾得他人财物后未及时联系归还失主,也未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而是将现金据为己有,行为违反民法典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判决体现了支持公民践行传统美德、鼓励诚信行为的价值导向,以司法之力弘扬社会正气,并为类似行为作出正确指引,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本案已入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