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法官到底是什么样的?有人说,法官是坚持真理的智者,以司法裁判明辨公理;有人说,法官是维护公正的使者,以善良之名匡扶正义;还有人说,法官是热血不减的勇者,以无悔付出守护万家平安。
今天正值我国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本期版面以第一人称记录了法官记忆中印象最深的一次审判、一次勘验、一次普法,以“小故事”展现“大情怀”,以细致笔墨描绘办案的心路历程,讲述案件背后的别样故事。
周铁法庭副庭长 孙跃君:多迈一步 多看一眼 多听一句
手握定分止争的正义之槌,勤勉敬业、担当作为是一名法官的基本素养。做法官十多年,办理了几千件案子,我认为,到现场勘验是案件办理中的重要一步,有时甚至在纠纷解决中起着关键作用。
有一桩土地纠纷案件,原告年过八旬,被告年近古稀,是同村村民。2022 年,村集体土地因道路建设被征用,村委会讨论决定依照 1981 年分田标准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原告老李却提出质疑,他认为某块土地历经几次流转,承包权原属于自己,却划给了老马。虽仅有“0.45 亩”,却成了老李的心头病,多次至村委协调亦未解决。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我组织进行第一次庭审,原告老李无法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但情绪尤为激动。我向其释明“谁主张谁举证”,指导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庭后,老李申请证人作证,因证人居住在养老院,行动不便,他希望法庭给予帮助。我和书记员便前往养老院取证,向证人询问案件事实,并做好相应记录。为了更全面地调查事实真相,我们先后走访了村委及市档案馆,均未找到相关文字资料。为此,我告诉老李,这几天我们去了解的相关情况,因年代久远许多资料已无从查实,并向其释明举证不利的后果,同时劝其打开心结。老李终于转变态度,对法院工作表示感谢和理解,主动撤回了起诉。
法庭上,证据虽然能“说话”,但这并不意味着仅仅一句“谁主张谁举证”就能解决所以问题。如何才能实现“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解决问题的答案就是“走出去”,依职权主动调查案件事实,方可让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让当事人信服。
今年年初,我承办了一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原告是一对夫妻,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因实际效果差强人意,诉至法院。通过翻阅案卷材料,双方争议较大的主要在装修细节,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决定前往现场实地了解装修实际情况与效果。
时值寒冬,当天下起了大雪,原被告在小区门口等候,看到我们冒雪赶来,一个劲地表示感谢。到达现场后,原告逐一指出他们认为存在的问题,如柜子安装有明显缝隙、灯具与订购款式不符以及墙面不平整、地板有缺损等情况。我们一一拍照,详细记录。见到我如此认真对待他们的诉求,双方都表态:“法院怎么判我们就怎么办。”判决后,被告按约履行了相关义务,纠纷得以解决。
到现场去,离群众更近一点,了解更真实的情况,设身处地站在群众的角度考虑问题,找到症结所在,将心贴近、将事看清,将情融入、将法明晰,方能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多迈一步、多看一眼、多听一句,理清的是案件事实,彰显的是为民情怀。
立案庭副庭长 徐静:答好纠纷源头化解“物业卷”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社区生活成为现代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矛盾却日益凸显,层出不穷的物业纠纷一直是不少居民和物业心中的“烦心事”。可不能把物业管理服务看作不起眼的小问题,其中关系着业主切身利益、群众安居乐业、基层社会治理的大民生。
前段时间,我承办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某小区82户业主中只有1户未缴纳上年度物业费,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只能将其诉至法院。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被告表现出极端抗拒情绪,表示自居住以来一直正常缴纳物业费,但近期小区新划的公用停车位阻碍了自己的正常出入,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但未曾解决,所以才拒缴。
对于物业纠纷来说,仅就案判案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源头治理才是关键。到底什么情况?一定要实地走访沟通。走访中,我充分了解了被告的诉求,也了解到物业管理的为难之处。原来,该小区每户均有2-3辆车,为解决停车位紧张的问题,物业公司在小区内部路面新划了多个停车位。车位距离业主花园小门约1米位置,未避开小门通道,如车辆停满确实会对正常进出造成一定影响,但远没有达到不能通过的程度。物业公司表示,如果完全避开小门规划,整排将减少5-6个车位,整个小区将减少20多个车位,停车位将更加紧张。而被告表示,家中仅两人居住,没有车位紧张的困扰,故对阻碍小门通行的情况特别重视。
知晓了具体情况,我明白,其实也不是什么大事。通过多次沟通,我成功说服被告先完成自己的缴费义务,同时又走访物业公司法人和小区业委会,提议拟定更为科学合理的停车设置方案,尽量避开花园小门、充分利用有效空间,彻底解决小区停车难问题。其实,物业公司只要有所作为,采取一些服务管理行动,便能换来业主的舒心满意和小区的和谐共赢。
“小物业”是关系千家万户的“大民生”。目前,我常驻社会治理中心,发挥法院在物业纠纷源头预防化解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助力业主和物业“双向奔赴”,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问题。此外,我也不忘肩负起一名法官的社会责任,深入社区,主动做好法律知识宣传员、法律事务指导员、矛盾纠纷调解员、社情民意信息员,助推社会基层治理取得新成效。
为基层群众排忧解难,对基层治理建设提出专业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我相信,转变工作方法,迈出坚实脚步,便能温暖民心。
和桥法庭副庭长 柳杰:解锁家庭“和”字密码
常言“清官难断家务事”,一语道尽了家事案件办理的曲折和不易。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家事案件的审理,不仅关系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和睦,更关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道德规范的维护。
我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徐某与魏某于2019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徐某抚养并改随母姓,抚养费也由徐某一人承担。此后,徐某独自承担起抚养女儿的责任。但离婚后的徐某一直没有固定工作,随着女儿日渐长大,各项开支增加,徐某无力独自抚养女儿。无奈之下,徐某一纸诉状将前夫魏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我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婚姻关系结束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抚养责任,其血脉亲情不会断。“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遵循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综合案件情况以及当事人经济能力考虑,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共同为女儿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保障其健康成长。
家事纠纷之所以特别,就在于各方当事人之间不仅有利益的纷争,还交织着情感上的纠葛。合理调解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弥合亲情、维护家庭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重“柔性审理”,重视倾听双方意见、寻找矛盾焦点,为当事人算好“亲情账”,引导其敞开心扉,辨清法理、道理和情理。为此,我还经常邀请网格员、人民调解员等力量参与到部分家事纠纷的调解中,凝聚解纷合力。
有一起离婚纠纷,徐女士丈夫常年在外做生意,无暇顾及家庭,双方沟通减少,感情产生隔阂。2018年9月,徐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同年11月,法院依法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一年后,徐女士再次起诉。
作为承办法官,我详细查阅卷宗,也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了解到他们夫妻间纠纷起因是缺乏交流,导致彼此猜疑,缺少信任,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了挽回曾经温馨的家庭,我邀请熟悉两人情况的人民陪审员共同参与到案件调解中,积极引导双方共同回忆美好过往,借鉴审结的案例经验,从孩子成长、夫妻感情、家庭经验及法律关系等多方面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遇到问题积极沟通,不能一概用离婚的方式解决。经过耐心调解,徐女士的态度逐渐缓和,她丈夫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主动承认错误,徐女士撤回起诉,双方和好如初。
家事审判以善意为“舟”,方能“驶”达百姓心间。在定分止争中传递司法善意、促进家庭和谐,让家事审判化为一场疗愈身心的“旅途”,让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感受朴素的价值判断和暖心的诉讼体验,化解每家的小纠纷,从而实现家庭大圆满。
张渚法庭副庭长 杜鹏伟:解开邻里纠纷“千千结”
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出现矛盾纠纷,一个小事情可能会引发一个诉讼。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纠纷,让邻里“小文明”汇集乡村、城市“大文明”?
原告与被告是多年邻居,东西相邻,间隔一条小路。30多年前,被告在院落内种植了一株香樟树,如今已是枝繁叶茂,但原告认为这棵树遮挡了自家采光和通风,恶劣天气下树枝断裂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要求被告进行修剪,被告却不接受,两家因为这棵树闹得很不愉快。一言不合竟引发肢体冲突,双方矛盾升级,最终诉至法院。
把问题找全、找深、找准,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我决定前往原被告家中实地走访,方才了解到树木问题只是一个“导火索”,原告一直认为被告房子未取得相关手续,属于“违建”,心生不忿。为此,被告提供了相应建房手续,且属地相关部门也对原告所反映的问题作出答复,建房手续规范。
“违建”问题解决了,双方争议又回到这棵树上。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我向被告释明这棵树系其所有,他有义务对树木进行妥善管理,且已有树枝覆盖至原告屋顶,遇有大风、暴雪等天气,树枝容易被折断,有危及到原告以及路过行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自担费用、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清除香樟树生长至原告房屋屋顶上方的树枝。判决生效后,被告在村委会的帮助下,对树木进行了修剪,两家的隔阂也一并剪除,邻里关系得到修复。
处理邻里纠纷时,不仅需要耐心,更要有技巧,运用阅历、经验和朴素的道理,居中调解。若实在调解不成,要当断则断,通过释法明理对争议作出判决,让当事人晓法明理。
同住一层楼的小刘和小陈共用楼道。小陈在入户门上方安装了一个摄像头,而小刘家的入户门区域正好在该摄像头的拍摄范围内。小刘认为,该摄像头时刻记录着自己及家人的进出门行踪、家庭访客、生活习惯等个人信息,属于侵犯隐私权,遂将小陈诉至法院,要求其拆除摄像头。
如何妥善协调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隐私权之间的权重关系?小陈认为自己只是为了保证安全,小刘则认为这触及邻里隐私权的敏感边界。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陈为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安装摄像头,拍摄区域为各业主的共有面积,而非专有面积,空间上已经不具有私密性,从现有拍摄的范围看,也已控制在必要限度内。小陈安装摄像头后并不存在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情形,故依法判决驳回小刘诉请。一审宣判后,双方都表示认可法院的判决。两家人回过头来想,法官当时做调解工作时讲得有道理,在方便自己的同时,也应当要考虑他人。最后,小陈主动改变摄像头的拍摄角度并删除以往数据,彼此握手言和。
“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古时能有“六尺巷”,今日应有邻里亲。毗邻而居,其实是一种缘分。邻里之间,应当彼此尊重,互利互让。双方多沟通、多理解、多换位思考,理性解决纠纷,方能营造睦邻友好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