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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卖法院查封财产 “任性”被执行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3-12-14 09:52:32 打印 字号: | |

查封,是人民法院保护申请人债权的重要执行措施。明知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仍私自变卖该财产,后果会是怎样呢?1129日下午,宜兴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徐某经营一家金属公司。2017118日,徐某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被无锡某材料公司诉至法院。因材料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宜兴法院遂依法作出裁定,冻结徐某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20171113日,法院至徐某经营公司车间,对徐某实际所有的30吨漆包线进行动态查封,查封期至2021111日,并责令徐某在查封期内对查封财产进行保管。

2019年年底至20203月期间,徐某在明知车间内漆包线被法院动态查封的情况下,仍将被查封的26.3吨漆包线予以变卖,售卖期间未向法院报告,将所得价款用于支付货款等其他开支。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宜兴法院以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徐某主动投案并认罪认罚。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变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