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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退费办理程序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11-07 15:50:28 打印 字号: | |

一、立案所交诉讼费用为预收费用,案件办结后,法院将依据裁判情况对诉讼费用的实际承担金额进行计算,当事人已经预交但不应由其负担的诉讼费用,承办法官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预约当事人办理诉讼退费,但裁判文书中已载明诉讼费由相关当事人自行结算的,不再通知退费。

二、为方便结算,立案时可登记《诉讼费退费账号信息表》预留本案诉讼当事人(单位)退费账号信息。

三、案件办结后如需退费,法院随裁判文书送达《诉讼费用退费信息确认书》,对预留的退费账号信息进行确认后提交法院。

四、诉讼退费原则上支付给案件当事人,如因客观原因确需付给其他相关人(单位)的,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审批同意后,携带以下材料前往法院办理退费: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退费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供经当事人本人签字的代办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为法人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当事人诉讼退费信息确认书。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