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至2021年,无锡法院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帮助63家有价值的危困企业重获新生。在推进过程中发现,破产企业信用修复存在三方面难点,影响“新生”企业正常融资和经营。一是金融信用不良记录消除难,企业融资受限制。破产企业基本都涉及银行债务问题,会在银行的企业信贷登记以及央行征信系统中产生不良记录。在重整、和解程序结束后,企业按照清偿比例对债务进行清偿,但根据银行惯例,仍会将未偿还的贷款放在不良贷款余额里,导致“不良和违约类”债务信息以及不良征信记录无法彻底删除,影响企业贷款融资。如,无锡某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诉某银行上海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电力公司诉称,该公司破产重整后,按照清偿比例,清偿了某银行上海分行贷款本息,但某银行上海分行仍将未清偿的款项上报征信系统,导致其难以开展银行融资、业务经营等。二是工商信用信息更新不全面,企业形象持续受损。客户调查企业最直接的途径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进行检索,该系统会在查询报告中显示企业的行政处罚、信用风险等不良信息,破产企业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甚至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但是,破产企业和解或重整成功的信息并不在显示内容之内,客户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显示的信用风险情况影响,将会大幅降低与“新生”企业合作的可能性。如,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脱胎于破产重整企业宜兴某化工有限公司,虽公司现已改名,但在企业公示系统中,仍将原企业的行政处罚、信用风险等不良信息登记在内,并伴有风险提示,导致新生企业对外形象受损。三是税务信用等级提升存在现实困境,企业重生负担重。企业税务信用采取分级分类管理,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在出口退税、发票申领、优惠政策上待遇不同。破产企业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税务欠款及信用缺陷问题,税务信用等级较低。破产企业本就资不抵债,在和解、重整过程中,迫切需要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重生成本。优惠政策的享受需要依托于良好的税务信用等级,而要提高税务信用等级,又要先清偿税收债务,对于破产企业而言,实际上陷入了闭环式困境。如,无锡某收割机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因企业破产税收债务未能清偿,破产重整成功后,该企业的税务信用等级仍未及时相应提高,导致其在发票申领、优惠政策享受上待遇仍处于较低水平。又如,江苏某塑化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公司依托重整方案有效减少债务达亿元,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被免除的债务仍需缴纳债务豁免税,变相增加了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