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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82民初8022号  秦桂珍与周邦华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1-11-16 09:48:18 打印 字号: | |

周邦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秦桂珍与被告周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送达本院(2021)苏0282民初802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

判决主文为:被告周邦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桂珍归还借款76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69元(已减半收取),由周邦华负担,该款已由秦桂珍垫付。秦桂珍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责任方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周邦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秦桂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