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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82民初7329号冯守强与唐泽敏、宜兴市盛泽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作者:宜兴法院官林法庭  发布时间:2021-08-27 11:17:49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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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冯守强与被告唐泽敏、宜兴市盛泽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1819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宜兴市盛泽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冯守强租金174800元;二、驳回冯守强对唐泽敏的诉讼请求。如宜兴市盛泽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计1898元,由宜兴市盛泽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冯守强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898元由宜兴市盛泽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宜兴市盛泽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冯守强支付)。


 
责任编辑:宜兴市人民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