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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82民初6108号张书平与许文武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宜兴法院官林法庭  发布时间:2021-08-24 09:57:11 打印 字号: | |

许文武:

本院受理原告张书平与被告许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189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许文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书平货款4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62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许文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许文武负担。张书平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许文武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许文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书平支付。


 
责任编辑:宜兴市人民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