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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82民初2642号蒋云涛与王朝君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宜兴法院官林法庭  发布时间:2021-05-21 16:21:34 打印 字号: | |

王朝君:

本院受理原告蒋云涛与被告王朝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1422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王朝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蒋云涛货款15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4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计算);二、驳回蒋云涛的其他诉讼请求。若王朝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3085元,由王朝君负担。蒋云涛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王朝君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王朝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远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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