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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82民初2143号远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沈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作者:宜兴法院官林法庭  发布时间:2021-05-21 16:16:09 打印 字号: | |

吴沈文:

本院受理原告远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沈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1513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吴沈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远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579元。若吴沈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吴沈文负担远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吴沈文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吴沈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远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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