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彬:
本院受理原告唐正伟与被告缪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1年5月12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缪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唐正伟货款103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缪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唐正伟为追索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5000元;三、驳回唐正伟其他诉讼请求。如缪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0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3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唐正伟负担7元,由缪彬负担2296元(唐正伟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296元由缪彬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缪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唐正伟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