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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82民初3812号唐正伟与钱乐逸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宜兴法院官林法庭  发布时间:2021-05-21 16:02:39 打印 字号: | |

钱乐逸:

本院受理原告唐正伟与被告钱乐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1512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钱乐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唐正伟货款204000元及利息(自20204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钱乐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唐正伟为追索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6000元;三、驳回唐正伟其他诉讼请求。如钱乐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8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由唐正伟负担12元,由钱乐逸负担3838元(唐正伟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3838元由钱乐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钱乐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唐正伟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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