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达:
本院受理原告肖宏运与被告周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1年5月7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周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肖宏运欠款28000元。如周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周达负担。肖宏运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周达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周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肖宏运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