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6日是第31次全国助残日。残疾人是社会特殊群体,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群体谋福利,是社会治理不可缺少的重要工程,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义不容辞的责任。多年来,宜兴市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多措并举妥善化解涉残矛盾纠纷,以贴心的诉讼服务、权威的司法保护和善意文明的执行积极发挥法治正能量,传递出浓浓的司法关怀。
开通法律援助通道
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经济基础薄弱,行动能力较差,一旦涉诉,往往会比普通人面临更多的困难和障碍。作为专门处理道交纠纷案件的庭室,道交庭受理的案件中存在大量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案件。为切实满足残疾人诉讼需求,该庭在立案窗口设置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并联合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派驻专门的法援律师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服务。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和法医还为残疾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诉讼和伤情鉴定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权。
2018年6月,苏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导致苏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苏某与刘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受伤的苏某为解决赔偿问题来到法院道交庭,道交庭立即为其开通绿色通道,由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苏某提供法律咨询和免费的诉讼代理。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苏某于2020年7月将刘某及刘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因事故产生的损失合计23.11万元。审理过程中苏某被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道交庭加快审理进度,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苏某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9.89万元,苏某的损失得到有效补偿。
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智力残疾也是残疾人群体中的一种类型,且智力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更加需要关注和保障其合法权益。为此,宜兴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对原告为智力残疾人的案件,严格审查其法定代理人的主体资格,防止无诉讼行为能力或无监护资格的代理人侵害残疾人权益。对审理中发现的被告可能为智力残疾人的民事案件,则通过向当地村委核实、向法医咨询意见等方式了解情况,一旦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通知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切实保障残疾人被告在民事审判中的应诉、答辩与举证质证等权利。
宜兴法院道交庭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原告陈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诉讼,然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陈某却自行与被告签订了《交通事故协议书》,并申请撤诉。法庭经核查发现,陈某因事故导致精神伤残,可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双方签订的协议既没有陈某监护人的签字确认且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赔偿金额。法庭于是主动向原告及其亲属解释说明相关法律规定,由陈某女儿向法院提出认定申请,依法宣告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陈某女儿为监护人。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后,陈某女儿作为法定代理人重新参加赔偿纠纷的诉讼,最终在法庭的支持下获得14余万元的赔偿。
帮助实现胜诉权益
为了进一步保障残疾人胜诉权益的实现,宜兴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涉民生案件执行工作中高度重视保护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针对涉残疾人案件给予优先登记、优先执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6年3月,周某与王某、胡某、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生效,由于被告人王某、胡某、蒋某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当年5月,周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48.59万元。执行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周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双腿下肢缺失,被评定为三级伤残,生活陷入困境。而三名被告长期不履行赔偿义务,更加令周某情绪低落,失去生活希望。执行法官立即将周某的案件列为优先执行对象,利用多种措施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并通过公安部门协助查控被执行人的行为轨迹,依法传唤被执行人督促执行。在执行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下,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案件得到圆满了结。申请人周某拿着来之不易的30万元执行款,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