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精神,扎实推进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宜兴市人民法院现向社会公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其他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问题。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法院干警独资经商办企业,或者通过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等形式经商办企业;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等;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在干警任职法院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三、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不认真履职,对罪犯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和期限。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予以降格量刑等问题;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五、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法院原领导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两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
六、违规查封扣押处置涉案财物问题
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收缴涉案财物,以及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处置等措施的;违规收取、没收或不及时退还保证金,不按规定将保证金缴存到指定银行账户的;应当及时返还受害人、发放给权利人的财物未及时返还和发放的;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涉案财物的登记、移交、返还、变卖、拍卖、销毁、上缴国库的;单位或个人截留、坐支、挪用、调换、损毁涉案财物的。
七、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问题
进一步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引导作用,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坚决防止产生冤错案件。
八、违规违法执行问题
原告胜诉后,应退还诉讼费而未退的;在裁判生效后,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将败诉方应承担的诉讼费、罚金、没收财产等移交执行的;案件中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不执行或虚假终本报结的;查询、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
九、案款发放管理问题
案款发放不及时。对于符合发放条件的案款,相关承办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放,相关管理人员未尽到督促发放职责,督促发放机制不健全;案款发放管理制度不完善。案款管理专员配备不到位,案款发放“五级审批制度”执行不到位。
十、破产管理人选任管理问题
竞争选任破产管理人中,案件范围不够严格,选任标准不够客观、科学;一般选任破产管理人中,“三个禁止”制度落实不够严格;摇号程序不够规范、硬件设施不够完善,破产管理人公示制度不够健全;对破产管理人履职情况监管不到位,与破产管理人协会沟通交流机制不健全。
十一、警车特权行为问题
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行驶,不服从交警管理和指挥;非执行紧急公务使用警灯警报器,违规占用紧急车道、公交车等专用车道,乱鸣喇叭,人行横道线不礼让行人等扰民行为;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超速行驶,驾驶警车未按规定系安全带,警车随意停车;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警车特权行为。
十二、其他突出问题
法院系统其他多发性、顽固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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