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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11172号
作者:宜兴法院官林法庭  发布时间:2021-02-20 13:02:50 打印 字号: | |

吴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高塍镇梅家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吴俊杰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1214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吴俊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高塍镇梅家渎村村民委员会鱼塘承包款35136元。如吴俊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元,由吴俊杰负担。梅家渎村委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339元由吴俊杰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吴俊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梅家渎村委支付。


 
责任编辑:宜兴市人民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