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法院公告
(2020)苏0282民初11028号
(2020)苏0282民初11028号
作者:宜兴法院官林法庭  发布时间:2021-02-19 11:12:00 打印 字号: | |

潘德荣:

本院受理原告吴晓平与被告潘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1218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潘德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吴晓平货款55630元。如潘德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5元,由潘德荣负担(吴晓平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595元本院不再退还,由潘德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吴晓平支付)。


 
责任编辑:宜兴市人民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