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新江电炉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邱铁牛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1年1月29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宜兴市新江电炉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邱铁牛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40元(已减半收取),由宜兴市新江电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邱铁牛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540元由宜兴市新江电炉设备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宜兴市新江电炉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邱铁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