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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30 16:16:00 打印 字号: | |

    李云仙

本院受理原告肖才云与被告高俊良、李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高俊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肖才云借款本金251000元及利息288958.66元。二、驳回肖才云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肖才云对李云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350元,由肖才云负担4150元,由高俊良负担9200元,高俊良应负担的上述款项已由肖才云预交7160元,肖才云可向法院申请退回7160元。高俊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920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