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
本院受理原告汤建新与被告陈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该判决书判决:陈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汤建新加工费19700元。如陈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元,由陈晨负担。(汤建新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由陈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汤建新支付)。






陈晨:
本院受理原告汤建新与被告陈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该判决书判决:陈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汤建新加工费19700元。如陈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元,由陈晨负担。(汤建新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由陈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汤建新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