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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9410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12-08 18:32:25 打印 字号: | |

张叶

    本院受理原告杨琴芳诉被告张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129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定一、张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杨琴芳15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710日起至20198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8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杨琴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张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85元(已减半收取)。由张叶负担。原告杨琴芳预交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张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琴芳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