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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10755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曹贤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12-07 18:21:18 打印 字号: | |

曹贤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曹贤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曹贤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款22700元。如曹贤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元(已减半收取),由曹贤春负担。该款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垫付,曹贤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市人民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