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凯迪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标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凯迪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该判决书判决:宜兴市凯迪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海标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9000元。如宜兴市凯迪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元,由宜兴市凯迪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海标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由宜兴市凯迪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上海标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