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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8468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11-18 14:29:02 打印 字号: | |

何燕

    本院受理原告谢瑞全诉被告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1117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定何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谢瑞全4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4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如何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何燕负担。原告谢瑞全预交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何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谢瑞全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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