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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8688号
  发布时间:2020-11-18 14:21:40 打印 字号: | |

朱赛英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静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1117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定一、朱赛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静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10000二、驳回江苏静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朱赛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收取)。由朱赛英负担2168元,静远公司负担207元。原告静远公司预交诉讼费中的2168元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朱赛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静远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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