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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960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17 11:00:39 打印 字号: | |

王笑笑

院受理周旭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1120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王笑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旭辉借款10000,并承担该款自20195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笑笑负担。周旭辉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5元由王笑笑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王笑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周旭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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