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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 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13 15:40:43 打印 字号: | |

宜兴市全味食品有限公司:

院受理傅文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1017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宜兴市全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傅文杰租金25000元、水电押金1950元,合计26950。二、驳回傅文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傅文杰负担47元、全味公司负担253元,傅文杰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中剩余部分253元由全味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全味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傅文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