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才良:
本院受理杨冬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年10月17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薛才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杨冬明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33466.67元,合计333566.6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1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6330元,由杨冬明负担1156元,薛才良负担5174元。杨冬明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剩余部分5174元由薛才良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薛才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杨冬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