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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693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29 14:44:59 打印 字号: | |

胡爱国

本院受理郑生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1010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胡爱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郑生兵借款9200。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胡爱国负担郑生兵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胡爱国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胡爱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郑生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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