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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1304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27 14:47:38 打印 字号: | |

陈埰剑:
    本院受理原告董岳新与被告陈埰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陈埰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岳新货款11462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93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3713元,由陈埰剑负担。原告预交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2416.5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