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永芳:
本院受理原告胡小利与被告钱建祝、庄永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年9月22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钱建祝、庄永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宜兴市官林镇滨湖小区16幢304室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后在十日内协助胡小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案案件受理费3352元,减半收取计1676元,由钱建祝、庄永芳负担(胡小利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676元本院不再退还,由钱建祝、庄永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胡小利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