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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5891号郑国中与贺祖强劳务合同纠纷
作者:宜兴法院官林法庭  发布时间:2020-09-25 17:27:00 打印 字号: | |

贺祖强:

本院受理原告郑国中与被告贺祖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811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贺祖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郑国中劳务费33600元及利息(自201329日起至20198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8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贺祖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929元,由贺祖强负担。郑国中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929元由贺祖强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贺祖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郑国中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宜兴市人民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