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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6703号原告武进区湟里镇秀卓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储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9-24 17:15:01 打印 字号: | |

储云良:

本院受理原告武进区湟里镇秀卓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储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该判决书判决:储云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武进区湟里镇秀卓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尹卓成)货款5700元。如储云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储云良负担。(武进区湟里镇秀卓装饰材料经营部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由储云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武进区湟里镇秀卓装饰材料经营部支付)。


 
责任编辑:宜兴市人民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