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占芳:
本院受理原告储建君与被告滕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年8月25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滕占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储建君借款120000元。如滕占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滕占芳负担。(储建君同意其预交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由滕占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滕占芳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