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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4847号
  发布时间:2020-09-18 19:21:43 打印 字号: | |

仇桂荣:

本院受理原告左仙菊与被告仇桂荣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918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不准左仙菊与仇桂荣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左仙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