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282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8-06 10: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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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钱钢:本院受理原告蒋俊辉与被告王钱钢劳务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王钱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蒋俊辉款项204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8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968元,由王钱钢负担。蒋俊辉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王钱钢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王钱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蒋俊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