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兵与被告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82民初4991号,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欧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国兵款项119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474元,财产保全费1145元,合计2619元,由欧勇负担。王国兵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欧勇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欧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王国兵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