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建中与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82民初2532号,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李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建中借款本金4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张建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320元,由张建中负担440元、李平负担880元。张建中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剩余部分由李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李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张建中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