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明星稀有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许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钮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宜兴市明星稀有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许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年7月11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宜兴市明星稀有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许建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钮家村村民委员会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款300000元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如宜兴市明星稀有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许建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64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71元,保全费2770元,由宜兴市明星稀有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许建伟负担。(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钮家村村民委员会预交诉讼费6641元本院不再退还,由宜兴市明星稀有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许建伟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谢永明应负担的12125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钮家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